- 受難者本人或其家屬可親自至本會辦理,或以電話洽詢相關申請手續。補償金之申請、認定、發放等事宜均由本基金會獨立超然作業,除不收取任何費用外,並絕無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相關事宜。如有發現索取費用之情事者,請通知本會。
- 本會受理補償金申請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下午5:30,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放假日均比照政府機關之規定辦理。
- 受難者已亡故,同順位之家屬有數人時,得委託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但須檢附委託書,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身分證字號,並由委託人及受託人(即申請人)親自簽名、蓋章。
- 同順位申請人旅居海外或大陸地區者,其委託書須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 本會受政府委託辦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補償事宜,恪遵相關法令之規定,絕不容許有任何期約行為或收受佣金之情事發生;倘發現任何不法情事,請列舉具體事證提出檢舉,以維護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權益。
- 經本會審核通過之補償案件,將於報紙及本會網站予以公告,倘民眾認為公告內容有不實之情事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異議。公告期滿後無人提出異議者,本會即向申請人及其他權利人送達領款通知書,權利人自收受通知書之日起,得於每週二上午9:00至11:00,下午2:00至4:00,至本會領取補償金。
- 經本會審核不成立之案件,得自收到本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或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