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撫助要點
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六十四次董監事會議訂定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六十五次董監事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六十八次董監事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七十八次董監事會議修正
三節撫助金申請書 重陽敬老金申請書
一、 為照顧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生活,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撫助對象為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布認定在案,領有補償金之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及其遺孀、雙親、子女或權利人,並符合第四點至第八點之規定者。
三、 本要點之撫慰、扶助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之原則,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年節敬老金、撫助金之發放。
(二)低收入戶、獨居及殘疾者之探訪、慰問。
(三)分區座談。
四、 重陽節敬老金之發放。
(一)發放對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受難者本人或其遺孀、雙親。
(二)發放時間: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重陽節)前。
(三)發放金額:敬老金新台幣三千元。
(四)發放方式:以領取人或其指定人之金融或郵政儲金帳戶匯款入帳方式發放。
五、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生活撫助。
(一)撫助對象: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遺孀、雙親、子女,或其他通過本會審查並領取補償金之權利人,經設籍之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及領取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由當事人或家屬提供資料認定之。
(二)發放時間:於每年端午節、中秋節及春節等三節十天前。
(三)發放金額:撫助金每戶新台幣六千元。
(四)發放方式:以領取人或其指定人之金融或郵政儲金帳戶匯款入帳方式發放。
六、 領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之生活撫助。
(一)撫助對象: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遺孀、雙親、子女,或其他通過本會審查並領取補償金之權利人,經設籍之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領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由當事人或家屬提供資料認定之。
(二)發放時間:於每年端午節、中秋節及春節等三節十天前。
(三)發放金額:撫助金每戶新台幣三千元。
(四)發放方式:以領取人或其指定人之金融或郵政儲金帳戶匯款入帳方式發放。
七、 遭遇重大災難變故,生活困難之急難撫助。
(一)撫助對象:遭遇火災、風災、水災及震災等天然或意外災害而有死亡、失蹤、重傷、房屋全毀、半毀等情事,由本會逕行查訪認定或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查合於規定者。
(二)發放時間:經查合於規定後,七天內發放。
(三)撫助金額:
死亡災民:每人新台幣三萬元
失蹤災民:每人新台幣三萬元
重傷災民:每人新台幣六千元
住屋全毀:每戶新台幣一萬元
倒塌半毀:每戶新台幣三千元
(四)發放方式:親自簽收或直接匯入災民金融或郵局帳戶領取。
八、 撫助對象病故身亡之喪葬補助。
(一)撫助對象: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配偶、雙親。
(二)撫助金額:新台幣三千元。
(三)應備文件:以訃文正本寄送或傳真本會。
(四)發放時間:於接到申請或查實後,十五天內發放。
九、 本要點第三點之低收入戶、獨居及殘疾者之探訪、慰問暨分區座談等項,由業務單位陪同董事、執行長等,擇期依實際需要辦理且避免重複為原則。
十、 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節撫助金申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