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組織架構
一、本基金會係行政院為處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之認定及受理申請補償事宜而設立。基金會捐肋暨組織章程,經行政院於84年11月16日核定。本會設董事會,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及受難者(家屬)代表選聘13至19人組成董事會,其中受難者(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總額四分之一;另設監事會,置監事3人;董、監事任期2年。
二、本會置董事長1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董事互選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就董事中指定一人為主席。本會置執行長1人,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本會業務,下設第一組與第二組。
